侵害别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,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。
根据法医学的鉴别标准,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。经法医鉴别为一级的,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,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,自定残之月起,赔偿二十年;二至十级的,以10%的比率依次递减计算。但五十周岁以上的,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,最低不少于十年;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。
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能重复计算。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,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,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。
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,应当依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建议,结合用户的年龄、国内人口平均寿命、器具用年限等原因,根据普及型器具的成本计算赔偿数额。